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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

 作者/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时间:2019-02-20  阅读:867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公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公司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叁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公司,有效缓解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公司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公司“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公司特别是小微公司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公司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公司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公司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公司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公司质效。

(叁)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公司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公司特别是小微公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公司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公司、小微公司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公司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公司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公司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公司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公司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公司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公司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叁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叁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公司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公司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公司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公司、小微公司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公司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公司。

叁、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公司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公司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公司“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物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公司提供信用产物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公司和小微公司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公司和小微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公司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公司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公司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公司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公司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公司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公司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公司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公司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公司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公司与国有公司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公司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公司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公司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公司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公司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公司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公司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公司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公司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公司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公司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物、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公司,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公司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公司(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公司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公司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公司特别是中央公司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

(十七)公司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公司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公司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叁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公司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